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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5:07:17 GMT
个东西就违背了最常见的感官和逻辑。更何况,如果将他们等同于死者的话。其次,一个人会因为邻居惩罚他的狗或没有喂饱它而有什么利益呢?更重要的是邻居的感受还是动物的身体完整性或痛苦?如果“社会利益”与此有关,那么规则应该相反,因为准确地说,确保动物不被虐待和不遭受残忍行为符合社会的利益。 然而,也有人批评这一学说——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认为如果动物被认定为被动主体,那么它也应该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主动主体”,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动物不会。 他们可以故意或鲁莽地行动,但只能本能地行动[5]。以下可以反对这一立场:如果该论点是正确的,那么攻击普遍或集体合法权利(例如公共行政)的犯罪不应公共信仰、公共秩序等),因为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在许多情况下,被动主体是社会,而不是特定的个人,并且——正如应该假设的那样——社会不能犯下故意或应受惩罚的犯罪。对此,我们必须添加另一个反对意见,针对个人法律权利的情况(例如,堕胎罪中的生命),通过这种权利,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受到保护,仅凭其作为一个人的事实 - 并且除了所讨论的关于他的入罪和他作为一个人的分类的各种问题之外,他还有权获得规范性保护[6]。 这些与动物有关的犯罪,特别是虐待动物犯罪的合法权利的确定,一直是而且仍然是该学说中极具争议的问题,在将其归类为环境犯罪或反对环境犯罪之间摇摆不定。自然,作为对动物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道德或良好习俗、动物的世袭价值的犯罪,甚至从人的情感角度考虑;事实上,该学说中的少数派认为,这是一种缺乏合法权利的犯罪,因为动物不是法律主体,因此,这将是与合法资产的排他性保护原则不相容的规范。[7] . 在同一方向上,马丁内斯-布扬·佩雷斯 (Martínez-Buján Pérez) 认为,这是象征性立法的一个例子,但尽管如此,保护仍应归入行政法[8],并在另一处补充说,“法律的保护是非常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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